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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主要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工作要点

1脊髓灰质炎

  1.1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监测病例定义

  1.1.1 AFP病例

  所有15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症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脊髓灰质炎的病例均作为AFP病例。

  AFP病例不是一个单一的疾病种类,而是以急性起病、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和腱反射减弱或消失为主要特征的一组征候群。常见的AFP病例包括以下疾病:

  (1)脊髓灰质炎;

  (2)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GBS);

  (3)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

  (4)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

  (5)神经根炎;

  (6)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

  (7)单神经炎;

  (8)神经丛炎;

  (9)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性麻痹、高钾性麻痹、正常钾性麻痹);

  (10)肌病(包括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

  (11)急性多发性肌炎;

  (12)肉毒中毒;

  (13)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

  (14)短暂性肢体麻痹。

  1.1.2高危AFP病例

  年龄小于5岁、接种OPV次数少于3次或服苗史不详、未采或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临床怀疑为脊髓灰质炎的AFP病例。

  1.1.3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

  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发现2例或2例以上的临床符合病例,发病时间间隔不满2个月以内。

  1.2病毒学分类标准

  AFP病例分类基本参照WHO推荐的病毒学分类标准。对脊灰疫苗病毒阳性的AFP病例,要求省级专家诊断小组综合国家脊灰实验室的检测结果、流行病学和临床等资料进行诊断,对符合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进行单独分类。

  1.2.1脊灰确诊病例:凡脊灰野病毒检测阳性的AFP病例为脊灰确诊病例。

  1.2.2脊灰排除病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凡是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脊灰野病毒和疫苗病毒检测都阴性的AFP病例;

  (2)脊灰疫苗病毒检测阳性的AFP病例,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3)采集到不合格粪便标本,脊灰疫苗病毒检测阴性/或无粪便标本,无论60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1.2.3脊灰临床符合病例:无标本或无合格标本,脊灰野病毒和疫苗病毒检测阴性,无论60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1.2.4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从粪便等标本中分离出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诊断符合脊灰的病例。

  如发生2例或2例以上相关的VDPV病例,则视为VDPV循环。

  1.3病例报告

  1.3.1 AFP病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执行首诊负责制,发现AFP病例后,城市在12小时内、农村在24小时内报告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最快的方式逐级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3.2高危AFP病例

  1.3.2.1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报告的AFP病例和判定高危AFP病例的定义,直接确定本县是否出现高危AFP病例,一经确定,要及时将此情况报告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3.2.2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分析病例,及时发现高危AFP病例。

  1.3.3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

  省级AFP病例专家诊断小组要定期开展工作,对报告的AFP病例进行诊断分类,在此基础上对临床符合病例进行分析,确定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跨省界的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要通过全国的AFP病例监测资料分析获得。

  1.4病例调查

  1.4.1 AFP病例

  接到AFP病例报告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48小时内派专业人员对病例开展调查,在临床医生配合下,详细填写“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个案调查表” (《附件五》中表2-1-1)。

  调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1)核实诊断,排除非AFP病例:如果病例不是弛缓性麻痹或者由明确其它原因引起的麻痹(如外伤或脑、脊髓占位性病变)或者麻痹的发生不是急性的,则可诊断为非AFP病例,不需要上报。但仍需填写个案调查表,留档备查。

  (2)了解病史:应了解麻痹发生时间、是否伴发热、麻痹部位是否对称、是否疼痛、有无损伤或注射史、OPV服苗史、患者和周围人群近期服苗情况等。

  (3)临床检查(咨询临床医生、查看病历):重点检查肌力、肌张力、肌腱反射、肌萎缩和肢体活动情况。

  (4)填写个案调查表:要求完整、准确填写,避免缺项和漏项。如有调查表中未包括的症状或体征可用文字说明;调查时力求明确临床诊断。

  个案调查完成后,应及时上报市、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4.2高危AFP病例

  1.4.2.1 确定高危AFP病例后,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成除有熟悉AFP监测的流行病学专家外,至少要有1名熟悉AFP诊断的儿科或神经内科医生的调查小组。

  1.4.2.2 对高危AFP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和采集粪便标本。首先核实诊断,确定是否是AFP病例。要了解发病过程,治疗情况,脊灰疫苗免疫史等情况;调查了解周围儿童AFP病例的发生情况,分析发病原因和脊灰野病毒感染或具有神经毒力的脊灰疫苗衍生株感染的可能性。要详细填写高危AFP病例个案调查表(见《附件五》表2-1-2),并于调查结束后的1周以内将调查结果和全部资料报告省级疾病控制机构。

  1.4.3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

  1.4.3.1 确定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后,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由熟悉AFP病例诊断的流行病学专家和神经内科或儿科医生参加的调查小组,小组成员要至少包括以上各方面的专家各1名。

  1.4.3.2 及时对临床符合病例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采集粪便标本。神经科专家要对病例进行医学检查,核实诊断(确定是否是临床符合病例);了解发病过程、治疗情况、脊灰疫苗免疫史等情况;并对所调查的对象拍摄病例的影像资料,记录病例的残留麻痹情况和现场调查工作,分析发病原因和脊灰野病毒感染的可能性。

  1.4.3.3 在病例发生的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和病例所在村进行AFP病例主动搜索工作,调查了解本地和病例周围儿童AFP病例的发生情况,搜索是否有脊灰野病毒输入或具有神经毒力的脊灰疫苗衍生株循环的证据。

  1.4.3.4 采用入户调查方法,至少调查30名5岁以下儿童,若本村儿童不足30名,要调查此年龄段的所有儿童,评价脊灰疫苗接种率。

  1.5标本采集

  1.5.1 报告的AFP病例采集2份分合格粪便标本。合格粪便标本的要求是

  1.5.1.1 在麻痹发生14天内采集;

  1.5.1.2 2份粪便标本至少间隔24小时;

  1.5.1.3 每份标本量在5克以上;

  1.5.1.4 粪便标本送到实验室时带冰且状态良好。

  1.5.2 以下情况需采集5名密切接触者(原则上5岁以下)的粪便标本:

  1.5.2.1 每年AFP病例粪便标本数<150份的省;

  1.5.1.2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的AFP病例;

  1.5.1.3根据临床或流行病学资料高度怀疑为脊灰的AFP病例;

  1.5.1.4死亡的AFP病例。

  1.6病例随访

  在AFP病例麻痹发生后60天,对病例进行随访。随访者最好是曾对该病例进行过调查的人担任,并填写随访调查表。

  1.7调查资料管理

  1.7.1 AFP病例

  AFP病例个案调查表及随访表(见《附件五》表2-1-1)分别抄报市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省AFP病例资料的分析和反馈,并每月1次通过计算机联网,将资料传送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7.2 高危AFP病例和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

  1.7.2.1 完成调查后,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保存调查的各种原始资料,每个病例一个文件夹,妥善保管。同时对调查进行总结,完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准确的病例编号,发病时向,发病地点,调查活动概述与主要结论(见《附件五》表2-1-2)。

  1.7.2.2 每例高危AFP病例和每起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的调查报告、调查现场的影像资料和“调查病例概要”,一并寄送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8主动监测和“零”病例报告

  1.8.1 实行“零”病例报告制度,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无AFP病例时,也应每10天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AFP“零”病例报告。

  1.8.2 无论医疗机构是否报告AFP病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应每10天派人对辖区内的重点医院进行主动搜索,若仍未发现病例,才进行AFP“零”病例报告。

  1.9病毒学检测

  1.9.1 省级实验室收到便标本后,要及时进行病毒分离和定型工作,发现脊灰病毒要尽早送国家脊灰实验室进行型内鉴别,其结果要及时反馈给省级脊灰实验室。

  1.9.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2~3年对1~2岁、3~4岁、5~9岁、10~14岁、≥20岁年龄组健康儿童或成人,每个年龄组采集30~50人粪便标本,进行肠道病毒(包括脊灰病毒)携带状态监测。

  1.10疫情处理

  发生脊灰野病毒输入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的有关要求处理。

  1.10.1 经实验室或省级专家组确认后,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AFP病例主动搜索,判断脊灰野病毒或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可能的传播范围。

  1.10.2 确认为野病毒输入或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免疫活动。


  2麻疹

  2.1用于监测的病例定义

  发热、出疹(全身性斑丘疹)并伴有咳嗽、卡他性鼻炎或结膜炎症状之一者,或任何经过训练的卫生人员诊断为麻疹的病例。

  2.2监测内容

  2.2.1 将麻疹疫情报告纳入AFP病例专报系统,对疑似病例进行报告。

  2.2.2 对麻疹疑似病例进行调查,提高报告敏感性、完整性与及时性。

  2.2.3 开展暴发调查。

  2.2.4 分析人群免疫状况,及时发现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预测并预防麻疹暴发。

  2.2.5 建立由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麻疹血清学实验室组成的实验室监测网络。

  2.2.6 有条件的地区和麻疹发病率较低的地区,对所有麻疹疑似病例进行血清学诊断与鉴别诊断。

  2.2.7 开展麻疹病毒学、免疫成功率和人群抗体水平的监测。

  2.3疫情监测

  2.3.1病例报告

  (1)常规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现麻疹疑似病例后,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2)快速报告:发现首例麻疹疑似病例或接到暴发疫情报告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最快的方式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专报系统:各级疾病控制机构执行麻疹疑似病例旬报制度(包括“零病例”报告)和麻疹疫情旬报完成情况月报制度。

  旬报时间为:乡级→县级每旬逢9日,县级→市级每旬逢3日,市级→省级每旬逢6日;月报在每月上旬进行报告。旬报和月报表格各省可根据目前工作情况自拟。

  2.3.2病例调查

  对麻疹疑似病例按照《附件五》中表2-1-3、表2-1-4的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血清标本。病例调查工作由乡级防保单位或县级疾病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并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完成。调查结束后,麻疹疑似病例个案调查表立即报当地县级疾病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7天内上报市级及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每月15日前通过联网上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分别完成原始调查资料的复印件和备份。

  2.3.3主动监测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进行AFP病例主动监测时对麻疹病例进行主动监测,在向上一级进行麻疹“零”病例和非“零”病例报告时,必须是在对辖区内医疗单位进行主动监测的基础上进行旬报。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要有计划或不定时地在辖区内的重点医疗单位或居民人群中,开展麻疹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

  2.4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

  根据《全国麻疹监测方案》要求在麻疹病例或麻疹疑似病例发病早期采集血清标本和鼻、咽拭子标本。

  2.4.1血清标本:疑似麻疹病例的血标本在病人首诊就医时就可以在医疗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采集,由于出疹后4-28天血标本阳性检出率近100%,3天内阳性检出率约为70%,如果第一份血在出疹3日内采集的,而且ELISA检测IgM为阴性,或临床需要对个别初诊为阴性的病人做出确诊,实验室需要在第一份血采集7-10天后收集第二份血样以重复IgM检测。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应采集麻疹疑似病例出疹后4~28天的血标本,分离血清,并填写标本送检表,于3日内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血清学实验室;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血清学实验室应于收到标本后的3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同时将实验室结果反馈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结果填写于病例调查表;通过实验室网络职能认证的医疗或检验机构也可以负责血标本分离血清和血清学标本的规定时间的检测,所有实验室结果必须反馈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结果填写于病例调查表;按旬将实验室结果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4.2鼻、咽拭子标本:鼻、咽拭子标本应在麻疹疑似病例发病早期采集,特别是暴发点的病例,并于2天内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麻疹实验室,备检麻疹病毒。

  2.4.3 标本采集、血清分离、标本运输与保存:见第十章。

  2.5暴发疫情处理

  麻疹暴发是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较多的麻疹病例。暴发是相对的,随控制麻疹各阶段目标的不同,麻疹暴发的定义也随之改变,只要麻疹发病超过平常水平即认为是暴发。

  发生麻疹暴发疫情或有暴发可能时,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人员对所有麻疹疑似病例进行调查,并通过血清学或/和病毒学诊断迅速确定是否为暴发,分析暴发的流行因素和可能的传播路线,对周边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的预防接种状况进行快速评价。控制暴发可采取的行动包括:

  2.5.1 在暴发前或暴发早期,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识别周边可能存在的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

  2.5.2开展麻疹疫苗应急接种,接种的年龄范围根据当地人群免疫水平和发病年龄确定。开展应急接种的时间越早越好,并达到较高的接种率。

  2.5.3对室内环境进行消毒,室内湿式扫除,开窗通风使病毒迅速排出室外。

  2.5.4对密切接触者可在接触麻疹病人的6天内接种免疫球蛋白。

  2.5.54病人在家隔离治疗时应尽量减少与他人接触。病人隔离至出疹后5天,伴有呼吸道并发症者隔离期延长至出疹后10天。如幼儿园和学校发生麻疹暴发,发生麻疹的学生不能继续上课,应在医院或在家隔离,不要去学校、幼儿园、俱乐部、集会等公共场所,直至出疹5天后。学校应对其他学生密切观察,一旦出现发热或出疹等症状,应立即隔离并报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触者医学观察2114天,如接受被动免疫延长至第28天。

  2.5.65禁止不必要的集体活动,减少病毒的传播范围。

  2.5.76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处理暴发疫情后的7天内,撰写完成麻疹暴发疫情处理报告,上报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新生儿破伤风

  3.1用于监测的病例定义

  任何经过培训的卫生人员报告的新生儿破伤风病例(未调查);或任何出生后吸吮、哭闹正常,第2~28天发生的病因不明的死亡病例和出现吸吮困难的病例,均作为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

  3.2病例报告和调查

  3.2.1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现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后,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要求进行报告。

  3.2.2病例调查

  县级在接到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1周内组织对病例进行调查,有条件的县可委托乡级进行病例调查。病例调查的要求见《附件五》中表2-1-5、2-1-6。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10天将辖区的资料汇总,将汇总表与疑似病例调查表报告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审核各县调查表格,并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将本省的资料录入计算机,报告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3主动监测和“零”病例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乡级卫生人员,每10天对辖区医疗单位和社区进行一次主动搜索,检查新生儿破伤风的发病情况,发现疑似病例要及时调查和报告。在主动搜索后仍未发现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时,才进行“零”病例报告。

  3.4疫情处理

  报告1例新生儿破伤风确诊病例,即提示周围可能存在更多的新生儿破伤风病例。应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3.4.1 通过查看医院记录、访问村民、逐户搜索等方式进行病例主动搜索。

  3.4.2 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活动,如对育龄期妇女开展破伤风类毒素接种、培训接生员、对群众进行健康教育等。

 

  4.乙型病毒性肝炎

  4.1用于监测病例的定义

  同时出现以下情况者:

  4.1.1 半年内接受血及血液制品或曾有其他医源性操作,如不安全注射、穿剌、手术、针灸等,或与乙肝病人、乙肝病毒携带者有密切接触。

  4.1.2 近期出现无其他原因可解释的持续1周以上的明显乏力和消化道症状。肝脾肿大,伴有触痛和扣击痛。可出现黄疸或无黄疸。

  4.1.3 血清转氨酶(ALT)明显增高。

  4.2乙肝病毒感染标记物的检测

  4.2.1乙肝病毒感染判定标准:

  有以下任何1项可诊断为乙肝病毒感染。

  (1)血清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

  (2)血清乙肝病毒DNA阳性(斑点杂交法),乙肝病毒DNA多聚酶阳性,或乙肝病毒e抗原(HBeAg)阳性(单独HBeAg阳性需做中和试验,以排除假阳性),血清乙肝核心抗体(抗-HBc IgG)阳性(单独抗-HBc IgG阳性,需做中和试验,以排除假阳性)。

  (3)肝组织HBsAg阳性和/或HBeAg阳性,或乙肝病毒DNA阳性。

  4.2.2急性乙肝病毒感染的诊断标准

  (1)病程中HBsAg由阳性转为阴性,或HBeAg由阳性转为阴性且出现抗-HBs。

  (2)抗-HBs IgM滴度高水平,而抗体-HBc IgG阴性或低水平。

  4.3疫情报告和调查

  4.3.1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现新发乙肝疑似病例后,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4.3.2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1周内,对15岁以下儿童新发乙肝疑似病例按《附件五》表2-1-7的要求进行调查、采集血标本并及时检测。

  4.4 HBV感染监测

  4.4.1 省级和有条件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隔3年开展一次0~、1~、2~4和5~9、10~14岁组儿童HBsAg携带率监测,监测人数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根据防病需要不定期开展对孕妇或其他人群HBsAg携带率监测。

  4.4.2 省级和有条件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隔3年开展一次乙肝疫苗免疫成功率、人群免疫水平监测。


  5白喉

  5.1用于监测的病例定义

  具有发热、咽痛、鼻塞、声音嘶哑、犬吠样咳嗽症状,同时鼻、咽、喉部有不易剥落的灰白色假膜,剥时易出血者。

  5.2疫情报告和调查

  5.2.1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现1例白喉病例即视为暴发,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法,城镇6小时内、农村12小时内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5.2.2病例调查

  接到疫情报告后,县级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于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诊断,了解传染来源、可能传播的因素、密切接触者和预防接种情况,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见《附件五》表2-1-87)。

  1个县发生2例以上白喉病例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暴发疫情处理完毕后3天内,完成疫情调查处理报告。

  5.3病原学监测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1~2年,根据发病年龄组对健康人群开展白喉带菌监测,并对分离的菌株进行对毒原菌和非毒原菌的鉴别。

  5.4疫情处理

  5.4.1隔离治疗病人。隔离至临床症状消失、咽拭子2次(间隔2天)细菌培养阴性后方可出院。无培养条件时,应隔离到症状消失后14天。

  5.4.2对易感人群进行白喉类毒素应急接种。接种年龄组可根据当地人群免疫水平和发病年龄确定。接种方法为皮内接种2针,间隔1~2天,每针剂量0.1ml。对密切接触者中未全程免疫的病弱儿童可肌注白喉抗毒素1000~2000单位。

  5.4.3 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7天。集体单位儿童和学生的密切接触者除医学观察7天外,在此期间不得接收或转出人员。

  5.4.4病人隔离后及病愈出院后,对病家及其病室进行终末消毒。

 

  6百日咳

  6.1用于监测的病例定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阵发性痉挛性咳嗽,持续2周以上,不能排除其他原因者。

  (2)咳嗽后伴有呕吐,严重者有结膜下出血或舌系带溃疡者。

  (3)新生儿或婴幼儿有原因不明的阵发性青紫或窒息者。

  6.2疫情报告与调查

  6.2.1疫情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现百日咳及百日咳疑似病人时,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6.2.2病例调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采集标本,填写个案调查表(见《附件五》表2-1-98),调查工作要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完成。暴发疫情发生时,除按散发疫情调查处理外,还需了解疫情发病单位的基本情况,初步分析、判断疫情可能的传染来源,全面提出疫情控制措施。暴发疫情处理完毕后3天内写出调查处理报告。

  6.3疫情监测

  加强常规疫情报告,开展主动监测,增加监测频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6.4疫情处理

  发现百日咳暴发疫情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6.4.1 对病人进行家庭或住院隔离治疗,自发病日起隔离40天。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21天,发现可疑病例及时隔离治疗。

  6.4.2 对7岁以下无百日咳疫苗预防接种史或未全程免疫的接触者给予应急接种百白破疫苗。

  6.4.3 对患者居室定时开窗通风、湿式扫除,勤晒衣被,无需终末消毒,但对患者的痰液、呕吐物可用漂白粉等氯制剂消毒。

  6.4.4 在托幼机构医学观察期间应加强晨检和午检,不得接收或转出儿童。

 

  7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7.1用于监测的病例定义

  在流行季节和流行地区内,或在发病前7天与流脑病人有明确的密切接触史,并有下列症状之一者:

  (1)突然寒战、高热(腋温≥38℃)、恶心、呕吐、流涕、咽痛、全身疼痛、头痛加重者;

  (2)皮肤、粘膜有小出血点或瘀斑者;

  (3)出现颈项强直者;

  (4)烦躁不安、谵妄、昏迷或惊厥者;

  (5)临床医生诊断为脑膜炎的病例。

  7.2疫情报告和调查

  7.2.1疫情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现流脑疑似病例或病例后,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7.2.2病例调查:发生散发疫情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尽快赶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见《附件五》表2-1-10),采集病例标本。调查工作要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完成。

  发生暴发疫情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参与处理疫情。在暴发疫情处理完毕后3天内写出调查处理报告。

  7.3监测

  7.3.1疫情监测

  (1)定期对疫情报告、漏报情况进行监测,并与既往疫情比较,分析疫情升降水平与发病趋势。

  (2)对其他呼吸道传染病发病趋势监测,尤其是流行前期(12月份)的发病情况,进行疫情预测、预报。

  7.3.2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

  (1)流行菌群监测:收集流脑疑似病例和临床病例的脑脊液或急性期血液标本分离培养脑膜炎奈瑟氏菌(Nm),或检测Nm群特异性抗原,监测流行的菌群、型。

  (2)对疑似或确诊的流脑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采集咽拭子进行流脑带菌、群型的监测。

  流脑监测点还要开展下述监测:

  (1)健康人群中Nm带菌情况,并对部分菌株进一步分型。

  (2)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在监测Nm带菌的同时采取血液标本,分离血清,检测不同年龄组人群免疫水平。

  7.4疫情处理

  7.4.1 对病例周围人群(同家、同院、同班、同托儿所、同玩以及其他经常密切接触的成年人)调查,若发现上感样病人,按轻型流脑病人处理,给予敏感抗菌药物治疗2~3天。并注意观察病情,一旦病情转重,立即采样检测进行确诊,并给予相应隔离治疗。

  7.4.2 对病人就近隔离,密切接触者给予敏感抗菌药物预防,集体单位、托幼机构对发病单位(科室、车间、班级)人群也应给予敏感抗菌药物预防,医学观察期间托幼机构不得接收和转出儿童,发现疑似病例及时隔离治疗。

  7.4.3 对疫情可能播散地区的无免疫史的儿童应急注射流脑疫苗2针,间隔不少于3个月;已完成流脑疫苗基础免疫的儿童和密切接触病人的成人酌情进行流脑疫苗应急接种。

  7.4.4 根据当地药敏试验结果,确定预防用药种类,开展预防服药。

  7.4.5 搞好病家和周围环境卫生,定时开窗通风。用1%漂白粉澄清液或其它含氯制剂喷雾对病人口鼻腔污染物进行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8流行性乙型脑炎

  8.1用于监测的病例定义

  在流行地区的蚊虫叮咬季节, 出现发热、头痛、恶心、呕吐、嗜睡、颈抵抗、抽搐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或发病前25天内在蚊虫叮咬季节曾去过流行地区, 出现上述症状。

  8.2 疫情报告与调查

  8.2.1 疫情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责任报告人发现乙脑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8.2.2 病例调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在48小时内对报告病例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填写调查表(见《附件五》表2-1-11),采集标本,核实诊断,确定疫情可能涉及的范围。

  发生暴发疫情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人到达现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派人参与处理疫情,并于暴发疫情处理完毕后3天内写出调查处理报告。

  8.3监测

  8.3.1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2~3年组织进行健康人群乙脑免疫水平和乙脑疫苗免疫成功率监测。

  8.3.2 宿主动物监测: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监测点,开展乙脑宿主动物,如仔猪、马感染乙脑病毒情况的监测,并分析与人群发病的关系。

  8.3.3乙脑传播媒介监测:省级疾病控制机构,在监测点内进行蚊虫密度、蚊虫带毒率监测,以及自然因素、气象因素与乙脑流行相关性监测。

  8.4疫情处理

  8.4.1 在乙脑流行时,对无免疫史或免疫史不详者可应急接种乙脑疫苗。

  8.4.2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灭蚊虫孳生地,对畜圈、厕所等三带喙库蚊等孳生地进行药物灭蚊。

  8.4.3 对病人进行床边隔离治疗,做到室内无蚊虫,临床症状消失即可出院。对病家周围50米范围内居室,畜圈及蚊虫孳生地进行药物灭蚊。居室内采取灭蚊、防蚊措施。

  8.4.4利用各种媒体及途径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开展乙脑防病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防病和参与防治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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