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项目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该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项目建成后,应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对其工作场所进行全面检测。该项目工程竣工试运行6个月以内,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公司应按照本报告书所提出的防护要求给予认真考虑。在施工中,应保证施工质量,确保箱体的密封性完好,保证箱体选用负压通风措施,确保辐射防护与安全。
(3)该项目开工试运行前须严格按照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对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
(4)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果因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生产过程中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应及时申报并作补充评价。
(5)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8号令)的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6)该建设项目对劳动者应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其从事的劳动岗位及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说明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劳动待遇。
(7)对新聘用的员工应严格执行上岗体检制度,委托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根据该项目工人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按照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进行体检,合格后才能上岗。
(8)严格执行教育培训制度,对上岗作业工人应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和个人防护知识培训,增强员工自我防护意识。
(9)加强对施工监理和施工单位施工阶段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
(10)该项目需完善辅助卫生用室、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并在建设过程中应将职业卫生专项经费落实到位,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和运行。
(11)公司应按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编制规范》WS/T328-2011进一步完善本项目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制订完善应急计划和预案。
(12)公司应进一步完善辐射防护组织机构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以保证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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